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押物情况
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
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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