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9月6日起,上海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在信用卡手册及新版开卡函上增加关于境外部分POS机无交易密码校验功能的提示,同时还增加了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的告知。此项新增加的提醒,正是缘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黄女士信用卡使用纠纷案中,发现该信用卡中心在管理上存在的疏漏发出的一项司法建议。
卡被盗刷引发纠纷
2009年年初,黄女士决定与丈夫一同去欧洲、美国旅行,在报了旅行团之后,来到了某银行闸北分行办理双币信用卡。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讲办了这种双币信用卡就是特别方便要去国外旅游的人,我可以直接在国外刷卡,我所设定的密码与签名可以保证这张卡的安全。
2009年3月,信用卡寄到,黄女士便在卡片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也曾在上海用此卡消费过几次,感觉确实方便安全。
2009年11月,黄女士一行到了欧洲,也曾在巴黎用过此卡。在巴黎买东西的时候,营业员在刷卡的时候也叫我输入密码和签字,所以我以为在国外消费与在国内是一样的。然而,几天之后不幸的事便发生了。11月20日,我们到了纽约。第二天一早,旅行团集体用早餐的时候,我挂在椅子上的装有信用卡等物品的一个小包被人偷了,当我发现包被人偷后迅速向纽约警方报了案,同时,马上用手机打长途给我儿子,让他帮我向银行挂失。儿子挂了电话后很快就向银行挂失,而且,挂失时银行的人说当时只有一笔钱被刷掉,但钱还没有交割。想到被偷信用卡已经挂失,并且那个小偷不可能学得像自己的签名也不可能知道信用卡的密码,黄女士便放心地继续旅行。
12月2日,黄女士结束了欧美的旅行,一回到上海她便来到某银行闸北支行查账,却吃惊地发现已有4笔钱共计1556.19元美金被盗刷,而且钱都已经划出去了。事后黄女士才知道,原来在国外某些商场中,有些POS机刷卡是走VISA通道的,而这个通道是不需要密码的,这在当初办卡的时候银行的人根本没跟自己说过。
之后,某银行经过一个半月的时间通过国际组织获得了纽约那家信用卡被盗刷商店的4张盗刷商品签购单。银行承认,单子上的签名确实不是黄女士的,但钱还是要黄女士还的,否则他们将会封掉黄女士在这家银行的养老金账户。考虑到催款单上的利息与滞纳金很高,黄女士只好先把这笔钱还了,但是心里一直觉得这件事责任不应完全由自己来承担,因此决定走法律途径。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2010年3月,黄女士将某银行闸北分行告到了闸北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黄女士提供了被告某银行关于信用卡的宣传资料,证明被告没有告知自己境外消费不需要密码和签名的相关事项,也没有在办卡时由工作人员特别提醒过VISA通道在国外消费的通行惯例是无需密码。针对这点,被告某银行辩称,持卡人走银联通道消费时需要密码,走VISA、万事达通道不需要密码,美金消费不需要密码的。同时,银行章程中没有就上述走不同通道的专门提示,是因为这是交易惯例。但是在设置密码时有语音提示,语音提示证明POS机需要密码时密码才有效,POS机不需要密码时密码是不生效的,因此没有明确告知持卡人走VISA是不需要密码的。而原告黄女士认为,由于银行从未提醒,因此自己对这所谓的惯例一无所知。
黄女士指出,银行在当时与其签订信用卡协议时,已经约定没有本人的签名和密码,银行无权将卡上的钱划给他人。不管挂失前挂失后,我的密码和签名就是为了保证我的资金安全。因此,她主张银行应退还她所损失的1556.19美元。而银行却坚持认为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信用卡使用协议,挂失前的消费由持卡人承担的。原告黄女士不能因为设置了密码,挂失前的消费就由银行承担责任,挂失前后消费的责任分担是对银行的一个保证。本案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银行并无过错。
法官调解并作提醒
本案的主审法官阮惠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争议焦点为双方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银行补偿原告黄女士3667元人民币,原告黄女士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由于银行是否特别告知持卡人境外使用信用卡相关事项与持卡人是否会丢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而面对此类纠纷,普通市民在与银行打官司的过程中,通常处于弱势。其实,大多数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时都不知道VISA通道的使用惯例,也不知道在国外消费有些什么需要注意的。银行应特别提醒双币信用卡持卡人,要像保管现金一样来保管信用卡。阮惠民法官说。
银行采纳法院司法建议
6月25日,闸北法院鉴于某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在司法建议书上法院特别建议在客户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持卡人利用VISA、万事达通道结算时无需密码的警示性提示并对服务流程进行筛查,对涉及告知义务的相关流程予以着重标识。7月21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回复司法建议的复函中,表示已积极采取措施,在2010年第二版的信用卡手册及新版开卡函上增加关于境外部分POS机无交易密码校验功能的提示;同时,增加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的告知,已在银行客户服务IVR语音提示及网上银行内增加了关于境外刷卡交易无需输入密码的提示。
信用卡被盗刷,损失由谁承担?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该卡背面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起诉称,他在偿还2014年11月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后银行提供了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小票签名为宋某。王先生说,该信用卡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且其一直随身携带,也从未去过上海消费。银行多次催收,但这两笔消费不应由其偿还,故起诉要求不偿还该费用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被告方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消费不是他本人或他人授权的其他所为,信用卡年费系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由于原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至征信机构,系根据相关行业规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其还款,但银行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信用卡被盗刷一类案件,需区分凭签名使用和凭密码使用两种。本文涉及的为凭签名使用的信用卡,争议焦点在于票据签名是否和持卡人在银行所留的签名一致,信用卡消费的商家及银行对此负有审慎责任义务。凭密码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对于密码负有不使第三人知晓的责任,若因持卡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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