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7-08 10:55:31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透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问题,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感谢您的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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