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7-22 15:43:27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青岛离婚诉讼注意事项: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青岛法院诉讼离婚的费用是多少?

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执行等):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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