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迫于资金压力,面对购房者的观望,继降价促销、让利促销之后,又开始尝试通过另外的途径来赢得购房者,一时间“买房送装修”、“降低首付”、“无理由退房”以及“补偿差价”等各种促销手段纷纷登场。但仔细研究开发商的各种营销方式,不难发现其中存在颇多产生纠纷的隐患。如市中心某楼盘推出“延期付款”——2成首期款至交房时付清。如果购房后购房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恶化,延期的房款如何支付?
已付房款能否索回?虽然可以将种种疑虑作为附件写入购房合同,让其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不等同于兑现承诺。律师指出,开发商的各种促销手段“看上去很美”,承诺能否兑现还有待时间考验,在此仍需提醒消费者其中可能存在的纠纷。
跌价补偿难兑现
新江湾城某楼盘承诺“全面承担行情波动风险”,推出了“购房全面保价计划”。根据保价计划,9月17日到10月17日一个月内购买该楼盘,客户可以获得“价格保护”,即到2006年6月30日止的9个多月内房价下跌,客户可以获得开发商的差额补偿。在方案实施期内,客户也可以选择任一时期房价要求赔偿并签订《锁价协议》,开发商在退还差价的同时,还将给予特别补偿部分,之后双方将不再因房价波动存在任何补偿关系。
律师看法:今后如果房价果真出现下跌,如何补偿实在是个复杂的过程。房价的标准、时间认定标准以及赔偿标准等等,都是需双方协商。虽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但能否真正执行到位,仍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
另外,作为促销手段,开发商一般即表示自己具有“最终解释权”,承诺能不能真正兑现就有点“撞大运”的感觉了。遇到注重品牌形象、资金实力强的开发商,拿出一点来补偿给消费者,倒也是幸运;但倘若购房者冲着承诺买下房子,可到了真的要求补偿差价时,开发商都已经自身难保,那时该找谁去补偿呢?
无理由退房缺依据
普陀某楼盘承诺,9月8日至10月30日内购买该楼盘的客户,可以享有对所购房屋无理由退房或者差价补偿的权利。
律师看法:退房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去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四种情况构成欺诈可以退房:一房两卖;设定抵押不予告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未予告知;不具备销售(预售)许可证。
由此可见,因为市场原因房价走低而引起的退房,目前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这种退房要求。
目前买房的大多数人是考虑自住,已经装修并入住的业主,如真退房,装修费用、入住房屋的使用费等等,都会引起诸多问题。同时,从目前情况看,退房诉讼中大部分业主都没有胜诉,又承担了高昂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房款的2%-3%,一套60万元左右的房子,仅诉讼费就是1.5万元左右,而律师费通常比诉讼费要高,一旦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那意味着可能要损失一笔3万元以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其实,面对目前楼市现状,发展商都心知肚明,已销售的房子,唯有把价格调整到合理性价比方能赢得市场。既如此,那就来一个实实在在的降价,无须搞那么多听上去很美,实际较难操作的“弯弯绕”,那不是更简单、更有吸引力吗?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