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克;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公斤以上;
(三)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
(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公斤以上;
(6)醋酸酐和三氯甲烷超过200公斤;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0公斤;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是,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转换成制毒物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应当立案追诉。为过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准备)起诉。走私制毒品行为,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它可以被认定为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骗的除外: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五)选择无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绕行出入境的路段;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和寄送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避免依法监管易制毒化学品。明知他人犯走私制毒品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共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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