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于行政处罚存在争议的,处罚执行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有前置条款的行政处罚必经行政复议程序。
一、如何避免行政处罚中的瑕疵
1、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
针对基层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时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经常性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
2、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针对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行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规范合法的处罚操作程序、裁量规则和相应法律文书,设计处罚文书格式,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处罚标准在一个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从而减少同种职能行政机关执行的差异。
3、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针对行政相对人对处罚抵触、不理解的状况,可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民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减少因行政机关宣传告知不到位而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减弱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同时要强化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
4、严格执法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时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要严格纠正错误观念,教育执法者程序与实体并重,程序公正才经得起考验。在行政处罚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准确适用法律规范。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律条款的漏引和错引,应在法治培训的基础上,增加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力度,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准确领会法律规范的涵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作出准确定性,既要适用性质条款又要适用罚则条款,而且要适用了具体的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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