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胜利广场A栋经营一家美容店。2015年8月至9月期间,三人以发放免费礼品为名将被害人骗至美容店,而后诱骗被害人祛斑,点痣、祛痘等,当被害人脸上出现红肿后又谎称不使用修复液会严重,骗取被害人万某等十人在其美容店消费共计人民币9727.55元。
公安人员于2015年9月20日将吴某等人传唤到案。案发后,三人将所骗人民币全部退回上述十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2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与同案人的家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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