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申请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房的首付比例情况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首套房或按首套房执行:职工家庭无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低于总房款金额的20%。
2、二套房或按二套房执行: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任何不良贷款记录且具备还款能力,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低于总房款金额的40%。
(二)存量房贷款
1、首套房或按首套房执行:职工家庭无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经确认的抵押物现值的30%;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经确认的抵押物现值的40%。
2、二套房或按二套房执行: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任何不良贷款记录且具备还款能力,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低于总房款金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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