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某医药公司原职工李某,2004年12月11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1日止。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05年12月起离岗到河南省居住并自谋职业。该公司未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0年11月,李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09年以后的养老保险。仲裁工作人员在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2009年后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李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例中的李某虽然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到期便因本人原因离开单位,未履行自身义务,即未向该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劳动,故索要未上班期间养老金的诉请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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