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家港残疾人证迁移材料
1、残疾人证申请表;
2、残疾人证评定表;
3、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4、残疾人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张家港残疾人证迁移条件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三、张家港残疾人证迁移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2、《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江苏省内迁移的;
(二)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江苏省的;
(三)迁出江苏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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