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27 18:23:46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制拆迁一般是由市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然后会有城市执法机关或者当地的城管局负责执行强制拆迁。如果遇到非法强拆的情况可以在旁边以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起诉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

一、烧砖厂建在什么地方违法

一般不能建在城市中心,或者是居民楼区。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强制拆除;如果上述部门不作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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