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离婚案件的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则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则需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案件应遵循何种程序。若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则适用简易程序。若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则需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简 易 程 序 与 普 通 程 序 的 判 断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况。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则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争议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总之,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争议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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