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定拖欠工资是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也就是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的就构成拖欠工资。
而恶意欠薪是指有能力支付工资却拒不支付的,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时间。比如未按时发放工资但对职工说明了情况,征得劳动者理解的,不构成恶意欠薪,而明确了不支付工资且不按照人社部门要求配合调查整改的才涉嫌构成恶意欠薪。
一、恶意欠薪多少钱可以判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欠薪的数额较大:
1、对1名劳动者,不支付报酬3个月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2、对10名以上劳动者,不支付报酬总共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二、恶意欠薪行为怎么举证
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其本人逃匿,劳动者一旦发现,便可通过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并介入侦查,调取雇主的资产及经营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此情况下,雇主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其主观的欠薪恶意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劳动者毋须承担举证责任,只需提供立案侦查所需要的基本线索即可,侦查机关不得以劳动者无法提供详细的雇主财产或个人走向等信息而不予立案。
第二种欠薪行为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里的“有能力支付”指雇主或用人单位具备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能力。由于现实中雇佣方往往以资金周转困难或陷入债务危机等理由表明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劳动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雇主应当提供证明其资产及经营状况的所有内容,以此证明自己无力支付的客观情况,如果隐瞒或者故意漏报其资产状况,应视为存在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工资的主观故意。“不支付”实践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雇主承认劳资关系但不支付工资,二是雇主不承认劳资关系而不支付工资。
在雇主承认劳资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供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据即可,是否支付工资则需要由雇主提供证明。在雇主既不承认劳资关系、又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不可行的。对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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