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字号在功能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最重要的就是识别和表征功能。商标是经营者在商标或服务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意图区分商标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字号则是企业主用来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在我国通常由汉字组成。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字号具有唯一性,一个企业只能拥有一个字号,因此字号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商标却没有此种限制,一个企业在不同的产品上可以注册多种商标。
其次,两种注册登记的机关不同,企业字号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两者的效力范围也不同,字号通常只在依法登记的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内享有专有权,而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获得跨领域的保护。
最后,从存续时间来看,字号与企业是共存亡的,而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企业及时进行续展。
由于商标和字号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统一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两项工商业标记分别登记,信息没有相互沟通,这是冲突发生的客观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倾向于通过商标和字号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分和识别。由于商标与字号在区分和识别功能上的相似,经营者在使用两种工商业标记时,不再严格区分适用,使得这两种工商业标记的识别和表征功能逐渐趋于一致,经营者不做区分的使用也使得消费者在通过商标与字号识别产品时,不再严格区分,于是,功能的趋于一致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也日趋频繁。
由于商标与字号功能的趋于一致,使得利用登记制度来搭知名企业或者知名商标的便车成为可能,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企业通过使用相同的商标或字号造成消费者混淆,花费极少的成本,来攫取他人辛勤劳动的成果——高质量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或字号的联系。
在具体个案中,如果发生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应当从二者发生冲突的原因来分析。如果仅仅由于客观原因产生了冲突,一般不宜认定为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是存在主观上的原因,也即行为人有“搭便车”的意图,则要具体结合案件的情况判断。
从工商业标记的功能来看,经营者通过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并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等行为,使得该工商业标记上负载了企业的商誉,消费者也因此建立起了该工商业标记和产品之间的联系,能通过商标区分产品来源。为了维持这种基本功能的发挥,法律赋予工商业标记权人独占的使用权。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标和字号提供保护的原因,是因为该商业性标记在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建立起了其与商品之间的联系。
由此可以得出,工商业标记权的产生源于权利人对该工商业标记的使用,在消费者的思想中建立起了该工商业标记与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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