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规相比,最主要区别是:
1、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偏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民群众的,比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法是由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行举证说明行政行为依据的(倒举证审理);
2、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其发源主要特点是来源广泛,这是其它部门法不具备的。共同以宪法为法源。行政法有自己专门的行政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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