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车祸赔偿官司流程有哪些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二、法院起诉离婚会查哪些
法院起诉离婚会调查: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转让;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十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三、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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