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坐牢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原告直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坐牢,则应当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如果其中一方被采取监禁措施一年以上,则应当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
离婚另一方不离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对离婚案件开庭审理之前,需要先由法官组织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所以此时夫妻可能被调解离婚。而调解不成,同时又满足了诉讼离婚标准的,才会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展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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