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6-05 18:16:20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晋劳社厅发[2007]8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中心支行:

为重视和解决好民生问题,加快和谐山西建设,现就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是,在2007年9月底使现有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实施零就业家庭动态化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保证在一个月内解决,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制度

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社区登记并公示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认定。对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凭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强化街道、社区就业援助职能

各地要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的职能作用,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对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与其签订《接受就业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对象和援助责任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基础台帐,掌握其家庭成员技能、年龄、学历、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落实就业援助计划和帮扶措施,实行“一对一”服务,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四、帮助零就业家庭多渠道实现就业

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具备创业条件、有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并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推介、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创业和就业能力。

鼓励企业和社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向社会招用人员,要优先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扶持发展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鼓励创建再就业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

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进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把现有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到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上。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从事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工作,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补贴。对初次就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的目标。各地要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对现有零就业家庭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业援助情况;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调整和更新基础资料,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定期进行回访,实施跟踪服务,帮助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将他们尽快组织到就业准备之中;对享受“低保”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就业后六个月内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

九、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保证一个月内有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对承诺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零就业家庭基础管理,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贴;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

山西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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