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涉恶犯罪团伙进行二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陈某某等7名罪犯9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田某某原判拘役1年改判为拘役10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5.5万余元。
2002年12月10日,开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收到一封控告信。信中揭露开县城监大队副大队长田必华包庇无业人员,结伙赌博、打人闹事,指控李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用刀、枪打伤王某某、阳东,使二人受伤严重。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无结果。如今向检察院反映,请求依法监督,严惩不法之徒。
杨副检察长立即批转侦查监督科进行初查。鉴于案情复杂,该院党组及检委会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县公安局随后立即展开立案侦查,查明:2002年11月15日,王某某与田某某之妻因打牌发生争执。田必华闻讯后带着陈刚等十余人,将王小兵一阵暴打并将其刺伤。此后,李某某等十余人又将王某某的长安车挡风玻璃打坏,挥刀将王某某及阳东、王某杀伤。
此案的调查,引起重庆市公安局和开县县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将涉案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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