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时间:2023-03-31 08:21:12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侵犯。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一、私闯民宅不予立案

私闯民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四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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