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包括什么
时间:2023-04-07 14:52:1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混淆主体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混淆的主体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另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混淆类型

主要的混淆类型是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即消费者将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所提供,或误认为侵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赞助、许可等关联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督者和保证者。

3、混淆程度

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具体而言,可以关注混淆的两个层面:

(1)物理层面可能使一般公众混淆。这是指由于商品本身包装、商品贴附等情况,使得消费者在商品外观物理层面上可能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通常发生于封闭环境下的标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本身的属性。

(2)心理层面可能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这是指虽然行为主体在正常环境下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类似的商标,但由于消费者由于消费经验不足、注意力程度、个人教育水平和素质以及购物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导致容易发生混淆。

一、商标侵权怎么赔偿?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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