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有许多类型,对于毒品犯罪所需要具备的证据有: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的相关证据。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的证明证据。对于其主观是否明知为毒品进行推定。
3、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明证据。包括检验鉴定书、送检流程表等;
4、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5、对于各种方式运输毒品的,要取得有个单证。应当及时扣押相关作案工具、掌握嫌疑人的去向记录等;
6、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获取交易记录;
7、言词证据。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或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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