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电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受罚人,由于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很难执行,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除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在边远、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人都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被处罚人,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往往很难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治安管理法。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反复研究,考虑到治安管理的内容相当广泛,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规定,本法主要是同刑法相衔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以不作修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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