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收监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接受监狱;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纠正;对于可能导致监禁的,不予监禁。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刑罚的罪犯进行体检。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监禁: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对于前款所列暂不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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