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针对设立行为的,只要行为人有非法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必实际开展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法经营罪则是针对经营行为的,即行为人形式上没有成立所谓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了证券、期货等业务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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