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遗产的规定。不过,一般认为,具有人身属性的不可以继承,如实名制的QQ号码和微博账号等,而没有人身属性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游戏币等。
但这没有上升到普遍的法律高度,网络账号属不属于财产,《民法典》中并没有此类规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典》与《民法典》很难在虚拟财产上面达成明文一致,因为如果承认虚拟遗产的合法性,那么虚拟财产也有了法律依据,比如认可网游公司发行的数字装备或虚拟货币的价值,这就几乎意味着网游公司拥有了印钞权。
在目前有据可查的一些网络遗产继承案例中,普遍的操作方法是先将虚拟财产变现,然后再按照实体财产来继承。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对小夫妻闹离婚,争论淘宝店财产分割问题,后经法官调解,采取了竞价的方式,谁开出的赔偿价高,另一方也接受的话,网店就分配给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在法院裁判下,使网店变成现实货币再进行分割。
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已是件相当困难的事,如何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或者存在遗嘱,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互联网公司在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时,大多以减低风险为主,这也是为什么淘宝说必须有司法部门的判定材料,才能完成网店继承,更多的互联网公司尽量回避“继承”这个字眼,仅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用户“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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