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朱某的亲属
谢某朱某的亲属:你们所陈述的本起交通肇事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出现两个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如何分配保险金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是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而非对每一个受害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不管在每次事故中,受害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保险人都只在一个责任限额内对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小于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每一个受害人的赔款。如果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照各分项赔偿限额下各受害人的核定损失金额占所有受害人的总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乘以相应赔偿限额。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失踪,受害人谢某、朱某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分别赔偿。本起交通事故有两个受害人,两人医疗费用总额、伤残赔偿金总额已经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伤残赔偿金责任限额,因此只能根据他们之间的损失比例来分配赔款。谢某可以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款为:10000×[15000÷(15000+5000)]=7500元;朱某可以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款为:10000×[5000÷(15000+5000)]=2500元。谢某可以得到的伤残赔偿款为:110000×[120000÷(120000+30000)]=88000元;朱某可以得到的伤残赔偿款为:110000×[30000÷(30000+120000)]=22000元。
那么谢某、朱某超出部分的损失又该如何赔偿?根据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白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所以超出交强险赔偿以外的所有损失由白某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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