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抢工地内的狗用来看门,密云一处工地的警卫张某被同事打成轻伤,因未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将认定机关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认定机关的结论。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上诉,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张某与周某同为密云一处工地的警卫,张某负责工地前门,周某负责工地后门,为防止小偷偷后门附近的建筑材料,工地在后门拴了一条狗,由后门警卫负责管理。
2008年5月3日晚,张某、周某二人同属夜班,晚饭后张某到后门处,想把狗拉到前门,被周某阻止。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用手电殴打周某,周某则用螺纹钢猛击张某腰、胸等处,造成张某轻伤,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社保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未对其认定为工伤。为此,张某起诉社保局。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因与周某争狗受到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驳回了原告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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