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否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两年的执行期限内申请,除非执行期限中止或者中断,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写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离婚女子拖欠前夫30万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获刑。
一名离婚女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裁定,拖欠前夫30万元不还。日前,南京市下关法院首次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女当事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7月,王桂香与张恩友(均为化名)经下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王桂香于同年9月5日前给付张恩友补偿款35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调解书签署后,王桂香付给张恩友5万元后不久,就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她母亲。余下的30万元直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也没有向张恩友支付。
张恩友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桂香,均被拒绝接听。法官辗转找到王桂香的工作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张桂香称房子已卖掉,无钱给付,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事后,下关法院查明王桂香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后,依法将她司法拘留15天。但王桂香仍态度不佳,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下关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桂香委托家人代自己交了30万元。近日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案执行和审判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本案当事人的遭遇,无疑给那些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通讯员邓光扬夏关记者马乐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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