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错油门撞死人,交通管理部门先事故进行认定分析确认,之后确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需要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机错将油门当刹车致小学生死亡案
被告人接受审理
庭审现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11时2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北侧空场内驾驶起亚牌千里马型轿车启动时因操作不当,将某小学学生张某(男,七岁)等人撞伤,该轿车撞树后停下。当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故没有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轿车启动时操作不当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驾驶轿车启动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