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1年5月30日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改制、破产过程中,因企业差异带来的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在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时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属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改制、破产时,对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生产基本正常和有资产变现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需要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所需的职工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财政不予补助。
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或破产需要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可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补助。
四、用人单位筹集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的计算月标准达不到本企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申请财政补助解决,财政补助的标准最高不超过省政府川府发[1997]115号文件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标准,即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享受财政补助的需要提前退休的,仍按泸市府办发[2000]16号文件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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