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一、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也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得,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所谓抽逃出资,也称抽回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抽逃出资行为往往通过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来实现。因此,要认定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行为,需认定抽逃出资人的主观故意,证明不真实、不合法行为的产生。具体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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