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首例因股东抽逃出资遭公司起诉引发的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沈某向原告上海航天福莱特实业有限公司偿付抽逃的注册资金人民币49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002年8月,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沈某等五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福莱特公司。其中,沈某出资人民币646.2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5.9%。2004年9月,沈某因在福莱特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497万余元,被上海市二中院以抽逃出资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福莱特公司和航天公司据此认为,沈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故共同诉请判令沈某向福莱特公司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福莱特公司的章程及相应工商登记材料,被告沈某系其法定股东,故应依法、依约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而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沈某在福莱特公司成立不久即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该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沈某在接受刑罚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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