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
(一)新生迁入户口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
(二)转学学生迁入户口
1、转学报到时到保卫处户籍室交户口迁移证,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2、交省教育厅的转学证明;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听通知到保卫处户籍室凭旧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
(三)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四)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
1、到保卫处户籍室借集体户口簿;
2、向派出所出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住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或单位分房证明);
3、提供迁入落户的详细地址;
4、其它依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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