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广告语版权的方式为:侵犯广告语版权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处以罚款,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抄袭别人文章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方面,我国在实践中并不否定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
从理论上说,广告语属于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表达出必要的创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余而表达不足。因此,有些西方国家直接拒绝给一般的广告语提供版权保护,例如,美国版权局在其行政法中规定,“诸如名字、名称和标语的词组和短语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并且也不能作为作品予以注册登记”。但是,我国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认可了广告语,即使字数不多,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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