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净身出户”协议书多为惩罚事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净身出户”对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除了对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净身出户。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其产生的不同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综合认定其效力。
若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夫妻一方(大都为负债方)做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负债方想要规避所欠债务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此处理财产的离婚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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