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贷款
1.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具体指以下手续:政府部门的立项报告、房管部门集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与个人之间集资购房协议、加盖房管部门公章的职工集资购房花名册);
2.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3.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采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不需提供相关担保材料;
4.提供安置居住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5.用现房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抵押房屋购房发票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2份。
二手房贷款(必须先过户)
1.房地产买卖契约2份;
2.提供售房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3.借款人或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契税完税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2份或原购房发票及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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