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2023-06-10 17:17:14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计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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