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犯本罪的,处罚如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怎么量刑?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量刑:
1、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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