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省级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征收拆迁对工厂的补偿标准
政府拆迁对工厂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大致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了详细补偿说明。
二、非居住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非居住房屋只要享有所有权且属于合法建筑,拆迁时拆迁主管部门需要支付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商服用地房屋拆迁怎样补偿
商服用地房屋拆迁补偿,通常如下:一般可获得商业用地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相应的搬迁安置补偿。其中商业屋的补偿,可以根据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的评估结论来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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