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一、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3、【生育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5、【其他】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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