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时间:2023-02-20 11:32:03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人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向管理人行使的取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均称为债务人,不称为破产企业;宣告企业破产后,被清算企业称为破产人(破产企业),但有时也通称债务人。债务人在清算前占有的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债务人自有财产一并移交给债务人的管理人。因此,此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只能向管理人行使。

(二)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破产时引发的取回权

本处的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付清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下同)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存在这种情况应属于买卖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但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占有。因为如果合同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则不存在所有权保留问题,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则不存在取回权的问题。但是,与其他类别取回权的情况不同,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是双向的,因为可能是买受人破产,也可能是出卖人破产,如此取回权如何行使?则显得比较复杂。

(三)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

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主要指出卖人对向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买受人取回发运途中的财产,以及债务人的管理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属于债务人所有但被他人占有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与取回权相近的概念是追回权。此处所谓的追回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或其他人行为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包括被不法占有,法律赋予管理人依法追回有关财产的权利。追回权与取回权比较:

(1)追回权行使的前提是有关人员行为不当而至债务人财产遭到损害,取回权行使则不考虑有关人员行为是否适当或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害,而是由于债务人破产出现某种特定情况时,债务人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取回财产的权利;

(2)追回权的权利是单向的,只能由债务人的管理人向相对人行使;取回权的权利是双向的,既可以由权利人向代表债务人的管理人行使,也可以由管理人向相对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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