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为羁押的人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被羁押人员不能出庭的法院需要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对被羁押的罪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可以起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三、羁押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如果仅仅是民事纠纷的话被告方是不会被羁押的,被羁押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是,被告方即便是被判刑了,但自己跟被告存在着的民事纠纷,还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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