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单位行贿罪中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人
1、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3、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实施单位行贿罪,从准备行贿,到财务同意付款,交付等整个过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管理层的,也可以是普通的业务人员。
4、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比如,总经理安排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业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务人员听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5、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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