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未遂:财物未给付与罪责的关系如何?
时间:2023-08-22 02:00:12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行贿罪既遂。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提供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行贿罪既遂。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提供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会构成行贿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该罪行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因此,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为了达到不正当利益,有些行为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例如,提供财物以外的好处,如提供旅游、娱乐等,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利益,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

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行贿罪既遂,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实际给予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但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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