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绑架同伙判什么罪
绑架罪
绑架罪的同伙也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具体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如果是同案犯则需要一并认罪,但如果只是从犯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了违法犯罪事实的,则可以从轻处理。
1、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3、《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绑架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主要以下5个方面:
1、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对犯罪结果的作用: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如果同伙与主犯一起实施了绑架的犯罪事实,那么构成了共同犯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绑架罪的犯罪事实过程中,如果还出现了其它的犯罪事实,则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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