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刑罚及其对应的罚款金额。对于既遂犯,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而对于未遂犯,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也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
一般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也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
问 : 一 般 生 产 伪 劣 化 肥 罪 既 遂 的 处 罚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伪劣化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罪行。对于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如下:
1.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500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
2.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500吨以下,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
(1) 伪劣化肥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肥的;
(2) 伪劣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3) 伪劣化肥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200吨以上,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危害”。
4.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200吨以下,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
5.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100吨以上,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危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伪劣化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罪行。对于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如下:1.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500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2.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500吨以下,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1) 伪劣化肥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肥的;(2) 伪劣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3) 伪劣化肥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3.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200吨以上,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危害”。4.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200吨以下,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5. 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化肥数量在100吨以上,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危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掺杂、掺假,使肥效降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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