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若没有感情,想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双方需就离异、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可以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结婚后若没有感情,想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双方需就离异、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可以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被 告 住 所 地 : 如 何 判 断 经 常 居 住 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对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以上内容阐述了离婚登记的途径以及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就离异、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问题。在管辖法院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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