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类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
构成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行为以及协助走私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3、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4、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5、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6、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按照对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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